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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股东控股达30%即可认定实际控制人

2019-03-26 来源: 上海新闻网 举报

 昨天,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以下简称“《问答》”),主要涉及16个市场关注的问题,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问答》,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对于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

  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问答》明确,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针对PE、VC等机构在投资科创企业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的情形,《问答》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问答》明确,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依法设立纳入监管并有效存续,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等。

  此外,《问答》还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发行人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对涉及的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进行整改或纠正;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十类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情形的,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该情形的合理性、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等。

责任编辑:上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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